一、對供應商提出問題的回復:
問題一: 本項目競爭性談判公告中的三、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中“2、特定資格條件”中的“(2)供應商具有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(處于有效期內)。”要求,經我司多次申請,且經過長沙市交通運輸局反復求證確認所知,長沙市交通局在長沙區域內一直暫未開放《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》辦理業務。目前僅開放網約車企業辦理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》,但此證的經營范圍僅限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(例如:滴滴、神州、首汽等開展網絡約車業務)。而采購人此次招標品目一:對客租車,品目二:員工班車,兩者均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模式,與采購人實際需求完全不符,故可推定網約車運營企業也不能對應服務好釆購人,故此招標特定資格條件不適宜。綜上所述,我司建議資格條件修改為:供應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涵蓋汽車租賃及包車客運?
答:本項目取消特定資格條件“(2)供應商具有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(處于有效期內)”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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